《表3 对案例中参与活动主要发起者、发生地活动规模变量的描述》

《表3 对案例中参与活动主要发起者、发生地活动规模变量的描述》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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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参与机制类型及其选择逻辑——基于102个案例研究的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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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集到的案例情况来看,政府行政部门、非政府组织、公民都可能成为公民参与活动的主要发起方,此外还存在大量由多个社会主体合作主导的公民参与案例(4)(对102个案例中的公民参与主要发起方变量的具体描述见表3)。可以看出,在近半数(46.08%)的案例中,政府行政部门充当了公民参与活动的主要发起方;由公民主动发起的参与案例占全部案例的24.51%;多个社会主体合作发起的公民参与案例也不少,占全部案例的25.49%。其中,政府部门和准政府组织(5)之间的合作是最常见“合作发起”方式,占“合作发起”案例的61.53%;相比之下,非政府组织充当案例中公民参与活动主要发起方的案例数量非常少,不到全部案例的5%。为此,本文得出第二个结论:从整体上看来,政府行政部门是中国公民参与的主导力量,由公民主动以及多个社会主体合作发起的案例也不少,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公民参与中的存在感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