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中澳自然人流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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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和加拿大自贸协定的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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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4可以看出,中澳就自然人的划分与自然人停留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异。事实上,澳大利亚的划分类别比我国更为细化,且其对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独立高管、合同服务提供者的逗留期限规定得更长,其差距不言自明。而中澳自然人划分与TISA和CETA中相关规定相比,在对自然人划分上各有独到之处。三个协定所聚焦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例如,欧加自贸协定文本中没有单独将维修与安装人员逐一列出;TISA采取简单四等分模式;中澳自贸协定文本中没有就毕业生、独立专业人士、投资者等作出明确划分;而TISA和中澳FTA文本对于商务访客的定义过于抽象和笼统。就停留期限而言,除了商务访问者与维修、安装人员这两栏之外,CETA规定与我国减让表中所列明的期限较为相近,均持谨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