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土地分配、调整与开发方式的区域比较》

《表1:土地分配、调整与开发方式的区域比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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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世界中“集体所有”的地权表达与实践——基于苏南J村的田野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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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了土地不是财产而是生产资料,是农民通过在土地上劳动获得农业收入从而获得家庭再生产收入的基本条件,按《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需要通过国家征收,国家征收农民土地必须给予补偿,主要补偿有两项:一项是土地补偿费,一项是劳力安置费,这两项补偿的金额不超过土地原有产值的30倍,因此土地的开发、补偿过程亦是土地性质与土地价值的重塑或保持过程。在全国其他很多地方都是实行对接户与个人的货币化或固定资产化(房产)安置,使得土地由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由生产资料转变为财产性资料,土地的财产性价值进一步凸显。而在苏南地区,则摒弃了货币化或固定资产化(房产)安置的方式,创新性的实行“土地换社保”的开发补偿方式,具体实践有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起始于1950年代,因其发达的社队企业对土地的需求,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户均有一个名额可以进入社队企业务工,成为吃商品粮的工人,享受城市户口的一切福利待遇,被百姓称为“土地工”,彼时一般家庭选择青壮年劳动力成为土地工,具体名额分配以小组为单位,在小组内进行调平。第二阶段1980年代始的乡镇企业以及国家工业、城市建设释放出许多土地开发需求,土地被征用后,政府将征地款按一定比例分为村集体提留与农民所得,农民所得部分不是直接货币化安置,而是创新性地将其转化为八年半的社保,农民可以自由选择补缴剩余六年半差额或者不缴,一般农民会选择自动补齐差额,被百姓称为“土保”。“土保”的具体名额仍以小组为单位,划分到各小组,由各小组自由民主确定,村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选择“虚拟名额”或私下调平,户均皆可享受“土保”的策略性实践与民间分利秩序,使得农民之间无利益受损感与剥夺感,而是人人有份的公平与平均感,“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朴素平均主义有了实质依托。第三阶段,鉴于农民的土地总量有限,土地开发征用产生的“土保”名额毕竟有限,农民在享受“土地换社保”的政策利好后,形塑了较高的社会保险与保障意识,自发主动的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与医疗保险,基本形成了家家户户社保全覆盖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