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党和国家相关文件对新乡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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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贤助推乡村振兴的政策空间、阻碍因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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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社会治理基础。传统乡贤是乡村社会的治理者,他们依据传统的“礼”而治,通过塑造“道德权威”使乡民服从。当前党和国家的政策赋予新乡贤的社会角色是社会治理参与者,而很多学者在研究以及人们在期待新乡贤“返场”之时,在乡村社会治理方面寄予较高的期待,这种期待掺杂着很多的利益诉求,如果新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逾越“参与者”的角色,把自己变为“治理者”,将会对乡村治理产生影响。一是,侵害乡村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为此,“新乡贤治村”或者新乡贤作为乡村治理者,就会逾越“参与者”地位,会对党的领导地位、政府主导地位产生影响。二是,影响基层司法。乡村治理“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它的主体或主导力量还是村民。但是,如果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中,成为乡村纠纷处理的裁判者,基于经济、道德以及家族的影响力,新乡贤出现“宗族化”,会对基层司法的公信力以及裁判效力产生影响,进而会影响党和国家在基层的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