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东中西部的估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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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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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z值。

将我国分为东中西(不含西藏)三个区域(1)来考察。与前述一样,经检验表明固定效应模型更加有效,且存在组间异方差、组内自相关和组间同期相关。由于东中西三组数据是长面板数据,因此采用全面FGLS估计方法分别对其进行估计。从表4可以看出,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在不同区域明显不同,司法效率对东部地区科技创新的正向影响特别显著,这与本文的假设4一致。另外,东部地区司法质量的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模型7),而中部和西部地区司法质量的正向作用显著,但司法效率的作用不明确也不显著(模型8和模型9 (2)) 。可能的解释是:东部地区很早就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给予了充分重视,例如,1992年以来很多东部省市就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到本文研究的起始年度1998年时,东部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量已达到较高水平,而本文研究期间内东部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法院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司法效率的重要性更为凸显。与东部地区相比,中部和西部地区近年来才开始加速推进创新型社会建设,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还处于经验和人才积累阶段,司法质量是现阶段优先考虑的问题。此外,法律服务对所有地区的科技创新都有促进作用,并且对西部地区的正向影响尤为明显,可能是由于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人的维权经验还比较欠缺,对法律服务的依赖性最大,东部地区由于专业分工意识更强,利用法律专业服务进行维权也更普遍,而在中部,法律服务的作用还有待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