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创业板管理办法》价格机制改革后样本与折价的变化幅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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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改革效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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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竞价”是指竞价发行方式,“定价”是指定价发行方式;增幅计算公式为:(改革后数据-改革前数据)/改革前数据。

以上分析表明,无论是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其结果均表明,《创业板管理办法》的实施提高了非公开发行的平均折价。究其原因,主要是改革后具有更高折价的定价发行方式样本5.6倍的增幅,远大于更低折价的竞价发行方式样本73.08%的增幅(见表4)。相比之下,同期中小企业板市场定价发行方式的非公开发行增幅仅为1.675倍。这表明《创业板管理办法》在实现增强创业板市场融资功能改革目标的同时,也导致了具有更高折价的定价发行方式样本大幅增加,进而在总体上推高了我国定向增发的平均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