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9:非保险活动对破产风险及其构成部分的影响》
注:同表3。
本文发现,上述非保险活动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的结论,可以对应于两类文献:(1)如果将非保险活动视为保险机构的非主业,那么此研究结论与边文龙和王向楠(2017)对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研究、Stiroh(2004)对美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业务的研究、张健华和王鹏(2012)对中国银行业(除手续费和佣金的)其他非利息收入业务的研究结论有相似之处。(2)如果将经营非保险活动视为金融混业经营,那么此研究结论与Litan(1985)对美国金融中介的研究、Krause等(2017)对欧洲金融中介的研究结论有相似之处。
图表编号 | XD0035344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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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25 |
作者 | 王向楠 |
绘制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