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业务规模指标释义及各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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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操作风险资本监管的新标准法与实施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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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项目由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操作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翻译而来,不保证具体会计条目的准确性。资料来源:巴塞尔委员会、兴业研究。

三是在计算利息收入时为净息差设置了2.25%的上限。设置净息差上限的思路来源于2004年发布的《巴Ⅱ》中的备选标准法。备选标准法为净息差较高的银行零售和对公业务条线设置了3.5%的净息差上限,旨在避免净息差较高的银行计提过多的操作风险资本。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并未明确本次将净息差上限调整为2.25%的原因,但可从全球整体净息差水平的变化和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中发现一些端倪。首先,随着金融危机后整体利率水平的降低,发达经济体银行的净息差整体下滑了40—80个bp,继续使用3.5%的净息差上限已不再合适;其次,在《要求》征求意见阶段,拉丁美洲银行协会(FELABAN)明确提出,应将净息差上限设为2.0%—2.5%,印度银行协会(Indian Banks’Association,IBA)及一家名为“SBI”的机构,也提出应将净息差上限设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