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农资交易双方获取的剩余和最终净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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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求双方议价能力研究——基于CFPS数据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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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Q1、Q2、Q3分别表示第1、2、3四分位,即第25、50和75百分位,下同。

为了研究农资销售商和农户在议价过程中分别获取的剩余和最终的净剩余,本文进一步估计了供求双方的单边效应,即E(u|ξ)和E(w|ξ),对应于估计式(8a)和(8b),表示相对于基准价格水平,农资市场供求双方分别获取剩余变动的百分比。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相比于市场基准价格水平,农资销售商能够凭借其讨价还价能力使农资交易价格提高24.92%,而农户剩余则仅能使交易价格降低10.00%。换言之,由于农资销售商在议价能力上的优势导致农资产品的最终交易价格比基准水平高出了14.92%,即对于完全竞争市场上价格为100元的农业生产资料,农户需要支付114.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