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07年—2017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财政支出状况》
数据来源:根据民政部2007—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整理所得。
受计划经济历史沿革的影响,我国对于公共事务大都是由政府部门全权管理,而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最低生活保障自然也由政府部门管控。《条例》和《通知》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即地方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资源的供给主体,也就是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皆由地方政府提供。一方面,我国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巨大,截至2017年底,全国有城市低保对象1261.0万人,有农村低保对象4045.2万人,(1)面对数量如此巨大的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和繁重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数量相对稀少的民政工作人员就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容易出现“错保”、“漏保”的问题。另一方面,受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制,保障资金不足,保障水平低。2007年,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272.1万人,财政支出为277.4亿元,月平均保障标准为182.4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3566.3万人,财政支出为109.1亿元,月平均保障标准为70元。至2017年,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1621万人,财政支出为640.5亿元,月平均保障标准为540.6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4045.2万人,财政支出为1051.8亿元,月平均保障标准为358.39元(见表2)。数量庞大的受保人数与有限的财政资金之间的矛盾,导致了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标准和低水平。
图表编号 | XD0032811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1.20 |
作者 | 孙嘉悦 |
绘制单位 | 中山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