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07年———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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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实现新时代“弱有所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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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毕天云《论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整合》(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和民政部发布的2007—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整理所得。

受长期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应的被划分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导致在结构上呈现出制度人群的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和属性差异。[1]在保障对象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针对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和贫困家庭,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了保障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和贫困家庭外,还对城市失业人员进行救助;在保障标准上,2018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540.6元/人·月,农村平均标准为4300.7元/人·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较大(见表1)。因此,城乡二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必然会引发一些问题:一是出现“真空地带”,无法实现“应保尽保”。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正式确立,其规定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和范围: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2007年,《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正式建立,其规定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和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从《条例》和《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范围可以看出,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没有覆盖到农民工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农民工由于长期在城市中工作、生活,其收入一般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又持有农业户口,因此,农民工群体既无法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又不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致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出现“真空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