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2 0 0 2—2019年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和平均支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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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小康视域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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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2003—2015年城乡低保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02、2016—2018年城乡低保数据来源于民政部历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城乡低保数据根据民政部2019年各季度《民政统计数据》折合计算。

按照2007年国务院《通知》精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当年的补助标准为70元/人·月,受益人数3 566.3万人(1 608.5万户)。此后标准不断提高,2019年达到429.5元/人·月(见表5)。在农村低保对象范围的确定上,各省市一般规定凡常年居住在当地且具有当地户口,上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保制度的实施,有效缩小了农村收入差距,在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过程中实施的公示等政策提高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与此同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整合了现有的各项保障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来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是中国农村扶贫战略目标和思路的一次重大调整,即由以前的经济增长型战略、目标瞄准战略转变为以社会保障网络救助边缘化人口为主的社会保障型扶贫战略。当然,尽管农村低保水平持续上升,但和城市居民低保水平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