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政治福利制度和志愿制度在市民社会的特征》
资料来源:John J.Rodger,“‘Regulating the Poor’:Observations on the‘Structural Coupling’of Welfare,Criminal Justice and Voluntary Sector in a‘Big Society’”,in Hazel Kemshall(ed.),Crime and Social Policy,Ox-ford:Willey-Blackwell Publishing,201
表2表明,福利制度是政治和经济制度下的一个子系统,政治—福利主要依靠权利媒介对国家的财政福利津贴进行分配,根据市民社会的市民参与和市民权利来决定哪些丧失商品地位的人值得获得国家补偿,哪些人不值得获得国家补偿。社会需要仅仅是决定国家是否给予福利津贴的规则之一,是否值得给予福利津贴是政治、经济和市民社会理念三方互动、交叉决定的事项。因此,市民福利与社区效能、社会需要、公共利益、政治导向以及经济发展等因素被关联在一起,哪一因素起决定作用已经完全无法分辨,这些不同的子系统之间已经没有了严格的界限,“社会关怀”与“社会控制”之间也出现了功能性的混淆。
图表编号 | XD0032250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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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04 |
作者 | 王永茜 |
绘制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