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分类回归结果 (IV-G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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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与中国出口产品质量——以中国制造业出口产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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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用异方差稳健标准误,小括号内是回归系数Z统计值;中括号内为P值;显著性水平为***p<0.01,**p<0.05;限于篇幅,未汇报控制变量和常数项估计系数。

(1) 不同收入类型国家。为了考察与不同收入类型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对中国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本文根据世界银行按照国民收入对国家分类的标准,把与中国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分为高收入国家和中低收入国家(1),设置虚拟变量High-income,若一国是高收入国家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High-income×FTA表示高收入国家与自由贸易协定的交互项。表4第(1)列报告了回归结果,结果显示,High-income×FTA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这一结果表明,相比于中低收入国家,与高收入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并不利于中国出口产品质量提升。可能的原因是:根据新新贸易理论,出口到高收入国家市场的厂商具有较高的生产率,能够生产出满足高收入国家市场所需要的高质量产品,尽管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了关税,但是提升产品质量的空间有限;相反,出口到中低收入国家的厂商一般具有较低的生产率,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了关税水平,低生产率厂商可以利用低价高质的中间品,进而较大幅度提升出口产品质量(Fan et al.,2018)。本文的分析结果也表明,与高收入国家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使得中国出口产品有低端锁定的倾向,这一现象在以后的区域合作谈判中必须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