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稳健性检验:契约执行效率代理制度环境情形下的实证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圆括号内数字是标准差,方括号内数字是检验对应的P值。
为避免因制度环境变量测度误差造成的内生性问题导致回归结果偏误,本文基于Nunn[25]用契约执行效率代理制度质量的思想,用“每百万人律师数”来衡量契约执行效率(contract),基于《中国律师年鉴》提供的原始数据,计算得到30个省份2000—2013年的契约执行效率,替代原制度质量样本数据再进行回归,实证结果见表4。
图表编号 | XD0029501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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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20 |
作者 | 沈春苗、郑江淮 |
绘制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南京大学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