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49—1952年统一高考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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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高考制度变革70年:回顾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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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伊始,百端待举。为保证教育事业衔接与过渡的稳定性,适应兴学育才的迫切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维护原校,逐步改善”原则。北京和上海等地少数高校委托外地高校代为招考,实行非实质性联合招生,其余高校仍沿旧制单独招考。[1]330—331大学院系各有办学特色,为保证其特点于不坠,各院校最大限度地享有招生自主权。时异境迁,入学活动逐渐从单纯的学校行为发展成兼具学校和国家意义的社会行为。[2]35随着各校专业设置缺乏宏观统筹、学校之间招生结果不平衡、区域发展不均衡及新生报到率低等问题接踵而至,为免考生彷徨歧路兼报数校之苦,政府开始密切关注并积极介入高校招生(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