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黄陂县田产买卖契约中先尽亲房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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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地方习惯:清代湖北民间文书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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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湖北论之,前揭《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指出:湖北全省流行亲房先买,“凡出卖产业,须先尽亲房,亲房不买,始能卖与外人”。(1)调查者认定湖北流行亲房先买的主要论据便是“湖北各县上诉案件,凡呈缴不动产之契据,内中多有注载‘尽尽亲疏内外,无人接置’字样”。(2)问题恰恰出在这些“字样”上,调查者只注意到“先尽亲房人等,无人承买”的字样,而未认真考究交易的结果。首先“亲房先买”之说不一定非要在契约文书中表达,也可以通过别的说法达到目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提到的麻城县,就有大量契约文书并未言及“先尽亲房人等,无人承买”。天门岳口熊氏近千份田地买卖契约中,仅见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刘震卖田契》等极少契纸载有“先尽亲族人等,俱不承买”之说,更多的是“此系自卖己分,不与亲族弟兄人等相干”。但不能据此否认“先尽亲族人等”之说的存在。其次,因为“先尽亲房人等”已臻约定俗成地步,以致成为当地契约文书常用语而被格式化,(3)湖北黄陂等地亦是典型例子。田产买卖契约大都明确地表达了“先尽亲族人等”这一传统,卖主是不是真正这样做了暂且不论,但载有“先尽亲族人等,无人承买”表述的契约很多,最终的买主仍有不少是本族甚至嫡系亲属。以黄陂县为例,随机例示如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