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家水权交易试点地区水权交易类型与交易方式比较》
以往学者们在水权理论的讨论中,侧重水权的法律基础、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11]。然而,在新时代水资源现代治理体系中,依据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比界定水资源权利更为重要的是明确权利人的责权范围,以及政府、用水户以及水市场的制度安排和权利边界,包括不同地区、不同主体、不同情况下将获得多少水权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开展水权交易,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体系。相应地,新时代以水权为基础的水资源现代治理体系应包括水权配置制度、水权交易制度、水权监督管理制度三个子体系[12]。其中,交易制度是水权制度的核心和亮点,交易是解决水资源稀缺性的有效制度安排,根据科斯定理,即使水权的配置环节存在低效现象,只要有成熟和交易成本较小的市场交易机制,同样能实现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全国7个水权试点中内蒙古、河南、甘肃和广东重点对水权交易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如表2所示,虽然在交易类型、标的、期限、平台和定价方面有各自的特点,但均实现了水资源更高效益的配置。
图表编号 | XD0025257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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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3.25 |
作者 | 田贵良 |
绘制单位 | 河海大学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