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教育领域不同所有制属性的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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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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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需要进一步确认教育领域中办学主体的公私范畴及具体指向。教育领域中的办学主体指学校举办者,根据《教育法》第36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这些举办者包括国家、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因此,所有制属性分属“公”和“私”的举办者即是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中属性异质的办学者,其具体指向如表1所示。从中可以看出,教育领域中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具体形式远比经济领域中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具体形式要复杂和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