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3~2018年我国广义洗钱罪判决情况》
(单位:起)
加强司法解释和部门合作,推进“洗钱罪”判决的司法实践。一是在《刑法》修订完成之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在审办相关案件时,需要将“自洗钱”行为作为上游犯罪定罪的加重量刑情节进行考虑;同时调整原有司法解释相关表述,进一步细化“明知”的认定标准,明确证明洗钱罪所要求的目的和认知要件通过客观实际情况推断的具体情形。二是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部门在打击上游犯罪过程中,要完善统计口径和标准,按照国际标准要求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将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处理剥离出来,专门归纳整理,以更好地反映我国打击洗钱犯罪取得的成绩,并总结推广司法打击洗钱犯罪的经验。三是强化人民银行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协作机制,通过开展联合反洗钱宣传、打击洗钱犯罪专题培训和案情会商研讨,增强基层司法机关对“洗钱罪”的认识,推动更多相关案件以“洗钱罪”定罪判决。
图表编号 | XD00228624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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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16 |
作者 | 刘宏华、查宏、李庆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