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近10年我国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的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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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条“两个不得”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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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医疗卫生行业领域的基本法,其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了“两个不得”:即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长期以来,我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问题一直十分敏感、争议颇多,且国家政策规定时有反复。如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规定:“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规定:“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试点。”近10年我国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的政策梳理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