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党的领导”融入应急法律体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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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领域强化党的领导的法治路径——以党规与国法的统筹推进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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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通常属于配套性、执行性、实施性法规,因而在融入党的领导方面,需要根据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配套设置。以《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为例,在修订时应当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党的领导条款为依据,明确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地位,建立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从立法技术考量,上述两项内容可合并为一个条款,即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应当设立本地区的应急领导机构。应急领导机构接受中央应急管理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