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剂量限值:我国核应急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核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核电站等核设施营运单位。[2]《国家核应急预案》、《核电厂核事故通报制度》中均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设有核应急机构,核事故发生时将事故具体信息逐级上报至各级政府,因此核应急信息公开与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依法参与紧密相关。第二,通常情况下核事故伴随放射性物质泄露进而导致公众所受照射超过剂量限值(如表1所示),[3]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在公开时间上要求及时,对公开内容要求准确。第三,核事故发生后相关辐射环境质量信息要跟进更新并依法公开。[4]核事故发生时,辐射环境质量信息的公开需要辐射应急环境监测法律制度的保障,[5]对环境介质,例如水、空气、土壤中的放射性物质进行估算,给予公众以及国际社会相关参考。第四,核事故信息属于核安全信息的一部分,核应急信息的依法公开是保障公众核安全知情权重要环节。
图表编号 | XD0024628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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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4.20 |
作者 | 赵爽、王晓丹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