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关联公司混同案件中援引的几种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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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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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可以看出,法官对于指导案例的理解和具体运用存在很大不同,有的法官直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裁判,与指导案例中所说的“参照”适用大相径庭;也有的法官仍然坚持适用《民法总则》和《公司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裁判,这些法官对于指导案例的适用极为谨慎。不难看出,随着2013年最高法十五号指导案例的发布,《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适用可谓在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也充分说明各级法院法官对于指导案例思想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