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本文对于智能化产业/产品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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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国家智能制造发展水平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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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比较OECD和美国对于ICT产业的划分后,本文对于ICT产业的界定将参照OECD的标准,将ICT产业分为ICT产品制造业和ICT服务业两大类。因为如果按美国的细项分类方法,从具体业务、具体产品入手,将面临ICT技术及其应用不断发展的局面,如近年来的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涌现,从业务和产品角度界定将不能穷尽。因此,将ICT产业划分回归到传统的三次产业角度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总之,本文对于ICT产业划分,结合OECD的分类方法及其投入产出表(Input-Output Tables ISIC Rev.4)中的行业分类,将ICT产业确定为:“计算机、电子和光学产品”(Computer,Electronic and Optical Products)、“电信”(Telecommunications)、“信息技术和其他信息服务”(IT and Other Information Services)。但与OECD在数字经济报告中的界定相比,本文去除了“软件的发行”这一类别,考虑到OECD投入产出表中只列出了“出版、视听及广播活动”(Publishing,Audiovisual and Broadcasting Activities)大类,而未将其子类“软件的发行”单独列出来,鉴于数据可得性,故此将这一子类去除。具体产业分类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