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OECD对ICT部门的定义》
注:2007年的分类,除了ICT制造和服务业,还增加了ICT贸易业,并且将4651和4652两个部门放入ICT贸易业中。在本表中,仍将此二产业部门归类到ICT服务业中。资料来源:OECD,2002,Measuring the Information Economy 2002[M],Paris:OECD Publishing;OECD,2007,Information Econom
(1)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界定。OECD较早对信息经济及ICT产业进行研究和界定。1998年,OECD首次对信息通信技术部门进行了定义,认为ICT产业是集合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并获取、传输以及以电子方式展示数据和信息的部门。2002年,OECD在1998年定义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将ICT产业界定为ICT制造产业和ICT服务产业。2007年,OECD基于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四版(ISIC Rev.4),对ICT产业类别进行重新定义和界定,即ICT产业的生产(产品和服务)必须主要是以电子方式满足和实现信息处理和通信功能,包括传输和展示。这里增加了软件出版、电脑及通信设备维修等ICT服务业。2002年和2007年的ICT产业分类对比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225352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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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05 |
作者 | 王媛媛、张华荣 |
绘制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