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保障与规制机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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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湄流域旅游合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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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保障和规制是确保澜湄旅游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如表7所示。一是强化旅游发展基础,在保持宏观经济持续稳定的前提下,努力改善交通环境“快进慢游”的通达性,同时,大力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区域旅游合作提供良好的软环境支持。二是加强遗产廊道保护。澜湄流域各国共有76处世界遗产点,占亚洲和太平洋世界遗产总数的28.4%。澜湄各国关于遗产保护的研究和实践总体上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这需要澜湄各国通力合作,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参与保护和管理,包括组织旅游和文化领域及其他关联领域的专家对廊道遗产保护进行评估、论证及监督等。三是共建旅游服务设施。加强澜湄流域交通一体化建设,包括加强国家之间和城市之间的交通衔接以及交通建设技术交流和人才支持;推进澜湄流域旅游服务协调合作,包括旅游服务设施的联动建设和旅游服务人才的联合培养。四是完善旅游政策法规。各国共同营造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环境,并在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出台必要的扶持政策;成立旅游服务标准委员会,协商制订统一的旅游服务标准的行动计划,制定统一的旅游安全保护标准体系,加强危机管理系统建设;借鉴欧盟的发展经验,建立区域性的旅游法律保障机制,并增强法规的公平性,减少地方保护主义;逐步消除签证和货币限制,为旅游便利化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