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在公用经费方面,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较高的第四档省份可由地方政府完全承担公用经费支出责任,第一档和第二档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保持不变,分别为8:2和6:4,第三档省份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下调为3:7;在地方承担的公用经费中省级财政支出应不低于50%,并且在省内实行分地区差异分担。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方面,按照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5:5),省级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计算各县级单位的贫困面和寄宿生、非寄宿生的补助标准,根据各县级单位的贫困面执行差异分担,且省级分担比例不低于50%,对于薄弱地区不低于60%。县级政府在省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补助额度,增加部分由县级财政分担。在校舍安全保障经费方面,将支出责任主体下移至市县级政府,其中,第一档和第二档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分担,第三档按3:7分担,第一至三档省份中的城市校舍安全保障经费及第四档省份的校舍安全保障经费均由市(区)县级政府承担。在教师工资方面,将教师工资项目支出责任主体上移,逐步建立“中央与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共同分担”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财政保障机制。基本工资属于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财政项目,应由中央财政负担;基础性绩效工资需要因地制宜,且规模庞大的财政支出项目,可以参照公用经费的中央与地方分档情况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样属于需要因地制宜的财政支出项目,建议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内实行分地区差异分担;津补贴项目繁杂(如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班主任津贴等),规模庞大且标准设定难度高,应当由高层级政府(中央或省级)财政负担。
图表编号 | XD00203244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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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01 |
作者 | 胡咏梅、元静 |
绘制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首都教育经济研究基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首都教育经济研究基地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