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就业稳定性差距的分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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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与城镇工就业稳定性的差距、演变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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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系数估计值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家庭收入调查相应年份的城镇住户和进城务工人员调查数据计算得到。

表3给出了就业稳定性差距的OB分解结果。2002年,农民工与城镇工稳定就业比例的差距为67.1个百分点,可解释部分占58.7%,不可解释部分占41.3%。2002年到2007年就业稳定性总体差距下降,可解释部分和不可解释部分的绝对值都在下降,但可解释部分下降的幅度大于不可解释部分下降的幅度,使不可解释部分的占比略有上升。2007年到2013年,稳定就业比例的差距进一步下降,但可解释部分的绝对值没有下降反而略有增加,不可解释部分绝对值则出现下降,导致不可解释部分占比下降为21.2%。从可解释部分的具体因素来看,三个年份中,年龄对就业稳定性差距给出了负向解释,说明农民工较低的年龄缩小了其与城镇工就业稳定性的差距;教育和经验对就业稳定性差距给出了较多的正向解释,其次是行业和单位类型,而地区的解释程度较小,说明农民工在教育和经验上与城镇工的差距、在就业的行业和单位类型分布上与城镇工的差异是导致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低于城镇工的重要原因。因此,增加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缩小其与城镇工的差距,是继续增强农民工就业稳定性、缩小与城镇工就业稳定性差距的落脚点,这不仅能够通过降低与城镇工的人力资本差距直接缩小就业稳定性差距,而且可以通过缓解行业和职业隔离程度间接缩小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