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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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惯例”到“本土移植”:我国证券化融资的历史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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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讲,资产证券化原本是一种呈现以“时间换空间”的信用交换,“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从主体信用到资产信用,将未来有稳定可靠现金流的资产(通常是应收账款等现实债权)独立化,以SPV方式持有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1)因此在国外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遵循基础资产现金流金额确定性这一基础原则(因基础资产违约产生的风险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否则就是发行人单纯地以未来资产进行“证券化”而非“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过程。但在我国以融资为唯一目的的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重主体信用、轻资产信用”的现实,我们更多面临的是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基础资产类型的多样化,行业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类型存在着“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基础资产”的戏言,特别是以多元化形式出现的“权利资产”并没有突破主体信用依赖的惯性,没有实现资产的“真正出表”和“真实出售”,这会大大加强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从而使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发行的证券因为基础资产本身的信用风险和主体信用依赖过高的风险,(1)这显然违背了“资产支持”这一证券化措施所应有的初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