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方程式中的变量:互联网背景下农户参与合作社行为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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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农户参与合作社行为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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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检验统计分别到达10%、5%、1%显著性水平。

从对合作社的认知角度分析互联网作用机制对入社农户参与行为的影响。如表2所示三个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合作社电商平台建设变量在5%的水平上影响显著,且为正向影响,表明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电商模式能保障农户参与合作社行为的稳定持续。与此相对合作社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变量未通过统计检验。这可能因为目前互联网与合作社的融合发展更多体现在电商销售,采用物联网先进技术设备和运用线上科技成果还未广泛地应用到合作社实际经营当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联网平台建设完善度和农产品标准化管理与农户参与行为具有较强正相关性表明:当农产品标准化管理越趋向于专业化和稳定化、互联网信息平台趋于完善和健全,农户对合作社的依赖度才会提高,越容易产生参与合作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