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清洁空气法案》(1970)架构》
1955年,美国颁布《联邦大气污染控制法》,旨在进行大气污染源方面的管控。1963年,美国颁布《清洁空气法案》,从国家层面开始提出大气污染相关问题,并开始研究空气污染相关方面的技术。1967年,美国在国家层面正式建立大气污染问题管控流程,并扩大研究范围,初步建立了USEPA。1970年,美国正式发布《清洁空气法案》具体框架如表1所示,其中最重要的章节为《国家大气质量标准》(NAAQS),地方政府应编制SIP,实现空气质量达到NAAQS。《清洁空气法案》正式对新改扩的固定源设立要求,需满足《新建源排放标准》(NSPS),并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放控制等。1977年,《清洁空气法案》进行第1次修正,新增臭氧达标区应满足《预防空气质量恶化》(PSD)要求,非达标区应严格遵守NAAQS的要求;新增大气污染州际传输的管控职责划分和要求,即下风向区域可向USEPA述求上风向地区对其达标的影响,要求上风向区域控制固定源的污染排放。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进行第2次重大修正,主要增加了新建项目许可制度,划定了臭氧传输区(OTR),并开展一系列臭氧防控措施,规定臭氧非达标区域必须实施合理可行控制技术(RACT)。2005年,为了进一步减少空气污染程度,美国发布了《清洁空气州际法规》,确定了美国东部25个州和华盛顿地区NOx的排放削减量(与2003年相比削减50%)。2015年,USEPA颁布了《跨州空气污染法规》,替代原有的《清洁空气州际法规》,进一步明确削减电厂等高架源的NOx排放,并将影响地区扩展至美国东部27个州及华盛顿地区[15]。
图表编号 | XD00221761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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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01 |
作者 | 鲁君、黄成、王红丽、王倩、严茹莎、景盛翱 |
绘制单位 |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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