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跨部门协同的类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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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协同:“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中的跨部门协同及其困境》
“嵌入式协同”和以往协同类型存在显著差异。学界关于跨部门协同的类型学建构主要有下述几类:以协同主体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横向/纵向、条条/条块/块块协同;以治理环境为标准,可分为常规情境和紧急状态下的协同[30];以协同机制为标准,又可以划分为契约、科层与网络等模式[32]。与上述类型学不同,嵌入式协同以部门间支配程度作为标准,这里的支配方式并不落足于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控制权层面,而体现为对特定部门行政活动的日常性和持续性渗透,进而削弱其对内部运作过程的控制能力。从比较维度上看,传统跨部门协同例如条条、条块之间的联合执法等,依托于经典科层制,通常建立在部门A、B、C职能交叉的前提之上,共同完成治理任务,但各部门边界清晰,相互渗透有限。而嵌入式协同则是指:部门A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包括其核心功能的实现,常态性受到其他部门的行为影响。从官僚个体角度上看,韦伯指出专业性是官僚行使其职权的基础,但在嵌入式协同中,官僚对于业务和技术的掌握能力很大程度也取决于其他部门的支持程度。在此,“嵌入式协同”具有下述两重含义:第一,部门间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正式管理关系;第二,特定部门A(如本案例中的受理中心)受到其他部门的支配性增强,其职能目标及功能维系,建立在其他部门持续投入资源、嵌入其内部运作的基础之上。嵌入式协同和经典科层制中跨部门协同的差异如表2所示。嵌入式协同的结构是:一个或以上数量的部门为特定部门提供支持,以维持后者功能的良性运转。从定义上看,跨部门协同是部门间资源和活动的交换或连接,而嵌入式协同意味着这些交换或连接具有非对称性,体现为大量资源从其他部门向特定部门的集中流动。
图表编号 | XD00220745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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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20 |
作者 | 邓理、王中原 |
绘制单位 |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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