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避害型”府际合作的生成模式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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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害型”府际合作何以可能——基于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扎根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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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中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形。一种特殊情形是,中央过程压力与地方合作行动足以推动合作达成,但出于合作重要性的考虑,中央依然继续追加过程压力。如,在应急联动这一合作中,基于正、反向驱动因素的差值,中央政府只需施加程度中等的压力便可促成合作。但由于“APEC空气质量保障行动”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只许成功不容失败”,中央层面的过程压力呈现出运动式增强,合作模式也会进一步升级为命令指派型。另一种特殊情形是,中央过程压力与地方合作行动不足以促成合作,但受到体制因素影响,中央已无法继续追加过程压力,合作未能达成。如在环评会商这一合作中,由于执行成本过高,特别是基于财政收入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缩减等成本的考量,地方政府合作行动的积极性不高。但基于中央与地方间权责分工的限定,环评会商的最终组织者只能是地方政府,中央的过程压力仅能限定在命令指派而无法上升为直接组织,该项合作始终未能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