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CAS 22(2017)“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三阶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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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的改革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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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 22(2017)采用的“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要求预期信用损失按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CAS 22(2017)所采用的减值方法分为一般模型和简化模型[7]。“预期信用损失”的一般模型按资产的信用风险状况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非不良资产处于初始确认时、或在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并未显著提高的状况,第二个阶段是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提高的资产,第三个阶段是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划分是新金融工具准则引入的新的概念。在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采用的是一种相对比较法,而非关注期末信用风险的绝对值。企业确定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可以假设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第三阶段与CAS 22(2006)所采用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的标准一致,要求企业在发生财务困境、违约或者破产等情况时进行确认和计量减值损失。“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三个阶段”方法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