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收支规模(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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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区域合作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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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浙江省、安徽省《关于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第一轮、第二轮、第三轮)和《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绩效评估报告(2012-2017)》

我国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运行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规范性文件驱动,不仅容易产生上下级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异化,而且容易导致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碎片化等。一方面,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上下级政府之间可能面临纵向政策执行的合作困境,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一诠释政策执行失范的典型话语。(5)另一方面,在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博弈下,同级政府及其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可能陷入政策执行横向合作困境。地方本位主义主导下的“各自为政”现象以及政策执行效果外溢化可作为其例证。(6)各个地方在制定具体的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时主要专注于本区域事权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补偿范围以及补偿标准的差异,不仅容易导致跨省流域生态保护系统性不足,而且可能会出现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真空和补偿重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