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现行法律文本中对“城市”的使用方法》
通过上述梳理不难看出,像“城市”这一类与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密切相连的法学概念,用一个封闭的、全能性的方式去定义是不可能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的“城市”既不能照搬其他社会科学的界定方式,也难以要求其与其他法律文本有相同的涵射。因此,立足于宪法第10条本身,量体裁衣对“城市”进行科学的宪法定义方是问题的解决之道。
图表编号 | XD0021677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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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9.30 |
作者 | 沈开举、邢昕 |
绘制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