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土地税费政策耕地保护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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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费政策的耕地保护作用机理与实证检验——以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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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AR(1)、AR(2)和Sargan test给出的是统计量对应的P值。

结合数据来源,采用系统广义矩方法(SYS-GMM)对公式(1)进行估计。表1是以新增费为代表的土地税费政策的耕地保护效应。其中,模型一、模型二分别对应全样本估计结果和剔除特殊样本后的估计结果。考虑到湖北省4个直辖市具有较大的行政特殊性,其与其他县级行政单位在社会经济以及财政管理等方面的可比性较差。另外,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州,其下辖的8个县级行政单位在经济资源获取以及政策扶持上(包括获批项目和财政转移支付)都较其他县级政府而言具有更大的优势。最后,文中出于鄂州市三个区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没有依据行政单位区分开的考虑,而将其作为一个研究单位,然而鄂州市是地级市,与其他县级行政单位的可比性较差。综上考虑,模型二中将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4个省直辖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8个县级行政单位以及鄂州市从基准样本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