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十二五”以来中央关于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相关政策与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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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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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发展过程历史分析可以发现,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是一个涉及到诸多利益主体的复杂现实问题,因而,要实现不同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共融”,从而实现相关主体的多中心协同治理机制。具体得到如下政策启示:第一,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离不开政府的投入,虽然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在关乎国计民生、具有显著外部性的领域,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方面,政府依旧需要担负起其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耕地质量具有的私人物品属性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激发耕地的经济价值,从而给直接利益主体(如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与经营组织)以激励,促使其采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为。这种激励从内部来看,需要发展生态农业,从外部来看,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力度,以此来提升农业的比较收益,激发耕地质量的价值。第三,要进一步恢复、健全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而为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提供一定组织基础。第四,要着力引入社会第三方机制(如农民耕地保护协会),构建社会监督机制,激发社会公众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意识,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中的社会力量,实现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