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事实与证据表(1)》
再次,我们来考察我国非健全证人作证制度实施中事实与证据的关系。这里的事实,是指刑诉法第62条所指向的不能作证的事实。按照前文的理解,这里的事实分为三类:年幼而不能辨别是否或正确表达、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辨别是否或正确表达和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辨别是否或正确表达。下面分别考察实践中法官是如何论证上述三种类型的不能作证事实,具体如表4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215041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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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1.05 |
作者 | 林志毅 |
绘制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