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事实与证据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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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健全证人作证制度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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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我们来考察我国非健全证人作证制度实施中事实与证据的关系。这里的事实,是指刑诉法第62条所指向的不能作证的事实。按照前文的理解,这里的事实分为三类:年幼而不能辨别是否或正确表达、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辨别是否或正确表达和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辨别是否或正确表达。下面分别考察实践中法官是如何论证上述三种类型的不能作证事实,具体如表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