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基于数字消费者的价值创造能力代表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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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视角下零售数字化转型机制——新零售的多案例研究》
无论是产消者角色还是智能设备的互联互通,从数字化转型的视角看,由于交互在数据产生、收集中的极端重要性,导致基于产权清晰资源的传统价值创造逐步向多方参与的价值共创转变。当然,这一共创价值未必只是通过交换得以实现,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通过相互关联的他方兑现。对于进入数字化转型的零售企业而言,承认其他主体尤其是消费者是组织价值的共同创造者,善于利用新技术、新媒体,推动建立广泛的联系和持续交互,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基于数字消费者的价值创造能力代表性证据如表7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213025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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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01 |
作者 | 王强、王超、刘玉奇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