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信访工作原则的演变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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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属地管理偏误下基层政府的困惑与解惑——自利与避责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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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为笔者根据相关资料自制而成,为不完全汇总。

锚定一项社会治理制度的基本原则除了为其规范性和权威性赋能以外,还在于标定实践靶向,避免应用偏误,此乃“治国之常道”。作为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我国信访工作原则自1982年迄今经历了多次嬗变。1982年,《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首先提出“分工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原则,围绕“归口办理”逻辑,199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提出“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以内容、类别等为主旋律驱动而成的信访矛盾化解路径严循“纵”“横”双向脉络,“归口办理”制在当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政府对公共产品生产与分配的“齐抓共管”迈向多主体“协同共治”,多元利益裹挟下的不同利益诉求平添了信访矛盾化解难度,“京访”“越级访”“闹缠访”层出不穷,“归口办理”原则再难回应部门间“踢皮球”和应对“信访洪峰”挑战。同时,“揽政”转向“懒政”,政府行为从“乱作为”转向“慢作为”“不作为”,复杂棘手的信访难题引致基层治理渐次失灵、失真与失范。为此,国务院《信访条例》在2005年作出重大修订,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后,方才明晰了政府间权责,同时也阻断了信访问题“凡事往上推”的惰性做法,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