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9 优化样本结构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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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税务局为邻:便利避税还是便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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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我们剔除了2008年以后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的样本观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企业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在2008年1月1日以前,企业向实际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向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因此在本文中,对于办公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后),DISTANCE等于企业办公地(注册地)与基层主管税务局之间的地理距离。由于会计账簿、生产资料、库存产品等税收重点监管对象主要集中在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即办公地,当企业的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时,税务人员更倾向于深入办公地进行现场监管,此时企业注册地与税务局之间的地理距离不能有效地刻画税务局的信息搜寻成本。因此,我们将2008年以后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的样本观测剔除,重新对模型(1)~(3)进行了回归分析。从表9中可以看出,回归结果与前文基本一致,进一步证明本文结论的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