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0 2015年民族8省份社会服务发展情况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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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民族地区决胜全面小康社会的进展、问题及对策——基于2013~2016年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卷调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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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6》。

除了社会力量在提供服务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较弱之外,政府作为主导社会治理的主体,在调和各民族关系、维护地区稳定的过程中往往更倾向于选择管控手段。社会治理主体与手段的单一难以应对当前社会转型速度快、涉事利益主体多、利益诉求多样化的发展态势。问卷数据分析表明,受访者对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传染病、一般社会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的能力表示满意的人数比例依次为69%、62%、62%、68%、52%、48%,相对而言民族地区群众对地方政府的处理能力满意度并不太高。此外,民族地区的法治化建设步伐也相对较慢,依法行政的硬件相对不足、部分干群的法治观念较为淡薄,这也导致人民群众难以通过规范化、有序化的渠道实现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治理。调研中发现,在边境地区,由于律师、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组织的缺乏,当地老百姓在面临一些新形式的利益纠纷时,不知道该找谁咨询,而传统的来自宗教的、民族的一些乡规民约又无法处理这些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