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变量分类及赋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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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规则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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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为依据,笔者对350份判决书的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发现对定罪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有6类,并对此6类因素下各不同情节进行了更加细化的归类与赋值(见表1)。由于大多数样本判决书都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直接进行认定,本次定量分析重点在于“其他危险方法”与“公共安全”认定规则的识别。在除去主观心态的5个自变量中,场所、行为对象与危害结果主要为认定“公共安全”的事实因素;行为方式与有无强化危险性则可能会对“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