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9年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单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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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阻点与破解路径——基于江苏溧阳的案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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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在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具有重要功能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资产主要由“镇-村-组”三级管理,但以组为基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则逐渐过渡为以村级管理为主。如表2所示,全国完成改革的单位大部分集中在村一级,比重为61.99%,而江苏省高达92.62%。相应地,集体资产量化后的主体也集中在村一级,比如全国改革时点量化资产村级占84.93%,江苏村级资产高达97.67%。但是,如果将表2和表3结合起来看,可以明显发现改革时点资产量化的单位与改革推进单位存在不一致、不匹配等现象。比如,全国改革时点组级量化资产占11.72%,但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级单位占比却高达37.95%,二者相差近26百分点。这说明,一方面我国不同区域之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边界差异性较大,另一方面也从侧面反映了一些地区在推进改革过程中,改革单位选择不合理,没有严格按照集体资产所有权边界实施改革。从长远角度看,资产权属与改革单位不匹配会对集体经济组织构建的层级选择及功能发挥带来影响,也有可能导致集体资产无法覆盖到相应的集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