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大股东股权质押与审计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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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股权质押、股权结构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以能源上市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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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

1)大股东股权质押与审计师选择。由表3可知,PLEDGE的系数为-1.600,PLEDGE_P的系数为-4.489,分别在5%、1%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存在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司倾向于聘请非“十大”审计师,即随着大股东股权质押比例的提高,能源上市公司更希望聘请国内非“十大”进行审计,以上结论符合本文提出的假设1和假设2。主要原因是:第一,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以及过高的质押比例本身会向外界传递出上市公司面临着较大融资约束的负面信号,而较多的负面信息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声誉,可能会使外部利益相关者丧失信心,从而导致公司股价发生波动。因此,大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后,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隐瞒公司的真实财务信息,对外传递出公司经营良好的信号。第二,审计师通过出具审计报告向外部传递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债权人等依据获得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而国内“十大”会计事务所的管理更规范,审计师的职业道德更高,独立性较强,因此,大股东股权质押后会选择能保护其利益的审计师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