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1867年2月27日通过的《1866年公立学校法案》补充条例[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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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亨利·帕克斯的《1866年公立学校法案》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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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案第19条规定:在每所公立学校和认证教派学校内,每天专门作世俗教导的时间应为4小时,且上午须有2小时,下午须有2小时;每天须留出1小时的时间,交由神职人员或宗教教师用以执行本条款所规定的宗教教导。[9]791867年,委员会对《1866年公立学校法案》进行了补充,其中关于世俗课程的部分为:根据法案第62条规定,参照爱尔兰国民教育体系,将学生划分为五个年级。此处以一年级和五年级为例,一年级的课程为:阅读(使用爱尔兰国民教育委员会一年级课本,或与之相当的一些世俗阅读书籍);写作(抄写板书,听写单音节);算术(数字表,简单的加减法、心算);实践课(家畜喂养和手工制作);音乐课(演奏简单的旋律)。五年级的课程为:阅读(爱尔兰国民教育委员会的四年级补充课本,或同等书籍);写作(练习更加复杂的辞藻);算术课(学习小数、复数、求积法);语法(句法、韵律学、句子结构分析);地理课(世界地图的分析);专业课程(艺术和手工);法律与健康课;社会经济学;公民的权利与义务;音乐(主音唱法、固定记谱法);绘画(透视图、临摹);几何学(欧几里得几何学第一册);代数课(两个未知量的简单方程);拉丁语(史密斯的拉丁语归纳课程);经文课。[13]30关于宗教课程的部分,法案补充条款第63-67条规定:那些经父母同意,且从受批准的宗教教师那里接受圣餐礼仪等特殊宗教教育的儿童,都将被允许在每天接受1个小时的宗教教育。每所公立学校须至少开设一个由教派学生组成的班级,若难以同时开设多个教派班级,则有必要在一周中分批次组成多个教派班级,当然,这种安排必须在不侵犯其他学生的利益和便利的前提下进行。每一位教师都必须熟悉和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并在课堂上加以实践,以便他的教学能产生最大的效果。教师的工作效率是以学生的素养和思想道德的进步程度来衡量的,因此,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教学方法应该被持续关注。教师应规定在所有班级中公平分配时间,以免忽视学生。在平时的教学期间,任何人不得做出冒犯学生宗教观点的事。[13]31具体课程内容如表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