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清源公司研发费用支出减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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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清源思瑞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税务筹划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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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发研究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6]。清源公司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研发投入大。可以利用该研发费用,结合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根据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企业研发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阶段的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形成费用的75%扣除;若研发成功,形成企业无形资产的部分,可以按照175%扣除。2016年末,清源公司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账面价值总计1893087.46元。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清源公司2016年少交企业所得税1893087.46*75%*15%=212972.34元。(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