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海南省四种宅基地流转模式分析比较一览表》

《表1 海南省四种宅基地流转模式分析比较一览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流转模式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经过5年多的探索,海南省在农村宅基地流转及退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且根据不同村庄的特点,进行了不同模式的实践,形成了三亚力村土地出让模式、保亭什进村土地入股模式、陵水港尾村土地发展权置换补偿模式和海口田心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模式四种典型模式(见表1)。四种模式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创新,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差别。共同点是:第一,总体上都遵循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受损”的改革底线和指导思想;第二,在流转对象上,实质上都不是农民宅基地的直接流转,都是通过农村宅基地整治,将结余的宅基地转换为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然后再进行流转,这样就避免了土地流转之后农民居无定所的情况发生;第三,都以政府向农民让利为前提和基础。差别是:第一,三亚力村的土地出让模式改革比较彻底,实现了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和“同地、同权、同价”,且实现了集体、政府、农民之间的共赢,是今后改革的主要方向和终极目标;第二,保亭什进村土地入股模式在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分离,在村企合作模式下,农民的参与性大大提高,且农民能获得长久持续的收益,也有广泛推广的意义,是今后改革的另一重要方向;陵水港尾村土地发展权置换模式发现了农村土地的发展权,并在置换的过程中对农民土地的发展权进行补偿,对建立土地发展权补偿机制,促进农民自主保护耕地等具有重要意义;第四,海口田心村通过基层探索,建立了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为了偏远、落后地区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途径,该模式对提高集体建设用地效率、促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